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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9日,余先生与本网签约,委托本网代理其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一案。
时间:2016/5/20 13:46:35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余先生因与其原用人单位北京五十六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3月9日与本网签约,委托本网代理。余先生自称:
  他2015年6月1日入职任营建部经理,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约定为每月7000元,自然月计薪,一般次月10日转帐发放上月工资。公司先后发放2015年6月至2015年9月工资金额为4000元、5000元、6708元和12741元。公司在2015年8月和9月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6月和7月的社会保险费未缴纳;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2015年10月13日,公司通知撤销北京业务部门,要求他到郑州上班,并且月工资降到4000元左右,他不同意,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他的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7112.25元。他的最后出勤日期是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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